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(食药监食监一〔2015〕225号 )第五章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“QS”标志中第一节的要求:“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,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,不再标注[QS]标志。
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“QS”标志的包装和标签,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。
2018年10月1日起,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、标签和[QS]标志”。
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(食药监食监一〔2015〕225号 )第五章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“QS”标志中第一节的要求:“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,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,不再标注[QS]标志。
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“QS”标志的包装和标签,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。
2018年10月1日起,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、标签和[QS]标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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